交通运输与邮政业价格统计调查制度(试行)
(一)为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交通运输与邮政业价格总水平及其变动趋势和变动幅度,为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与邮政业发展规划,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本调查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是国家统计局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及国家统计局北京、四川、新疆调查总队报送统计资料的要求。调查内容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远洋运输业、沿海运输业、内河运输业)、航空运输业、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实际发生的旅客、货物运输和邮政服务的报告期、基期价格以及相关的运营收入、周转量。输统计范围为本地区直接承担旅客或货物运输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私营运输户以及货物运输的货主、货物代理公司和邮政服务公司。
(三)本调查制度调查方法采用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以部门行政记录、企业报表和网上采集相结合的方式收集数据。
(四)本调查制度实行五年报和季报。
(五)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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