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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和消费价格统计调查制度

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和任务

 

居民消费价格,是指城乡居民购买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居民消费价格调查的任务是调查、搜集和整理这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并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英文名称:Consumer Price Index 缩写:CPI),旨在反映一定时期内居民所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变动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通货膨胀(或紧缩)的程度。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目的,是了解全国各地价格变动的基本情况,分析研究价格变动对社会经济和居民生活的影响,满足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参考依据。

 

  二、调查范围

 

全国各省(区、市)被抽中的市、县。

 

  三、调查对象及调查内容

 

(一)调查对象

 

商场(店)、超市、农贸市场、服务网点和互联网电商等。

 

(二)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是城乡居民购买并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调查内容根据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资料以及居民消费结构和消费习惯确定,按用途划分为8个大类,262个基本分类,包括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和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和服务。

 

  四、报告期和调查频率

 

报告期为月度。一般性商品(服务)每月调查2次价格;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每5天调查一次价格;由国家或地方统一定价的一些商品(服务)或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服务),每月调查一次价格。

 

  五、价格指数的编制单位

 

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及相关工作,并组织、指导省(区、市)调查总队的消费价格调查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省(区、市)调查总队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省(区、市)范围内的消费价格调查统计工作。全国各调查市、县按照统一的调查制度开展消费价格调查工作。

 

  六、调查实施

 

(一)调查市(县)的抽选方法

 

按照大中小兼顾以及地区分布合理原则,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同时,为增强各地区价格指数的代表性,部分省(区)需要增加调查市、县时,经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同意,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选一定数量的中、小城市和县进行调查。

 

(二)价格调查点的抽选方法     1.各市、县调查队在对当地消费市场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市场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销售额等指标)基础上,选择经营品种齐全、销售额大的商场(店)、超市、农贸市场、服务网点作为价格调查点。

 

2.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必须选择5个以上农贸市场和3个以上综合型超市作为价格调查点;中等城市必须选择3个以上农贸市场和2个以上综合型超市作为价格调查点;小城市和县必须选择2个以上农贸市场和1个以上综合型超市作为价格调查点。对于同一规格品,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必须选择3个以上价格调查点,中等城市必须选择2个以上价格调查点,小城市和县必须选择1个以上价格调查点。设区的城市至少要保证每个区有一个农贸市场和一个超市。

 

3.对于一些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各地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选几个价格调查点作为辅助调查点。

 

4.对于本地没有销售的某些商品(服务),例如:汽车、火车票、飞机票等,可采集相邻城市相应商品价格。

 

(三)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1.基本分类下的代表规格品,由各地根据当地商品销售量大小及居民消费结构等情况自行选定,每一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2.代表规格品的选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⑴选择消费量较大的消费项目;⑵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有较强的代表性,即选中规格品与未选中规格品的价格变动特征愈相关愈好;⑶在市场销售份额大体相等的情况下,同一基本分类的规格品之间,性质差异愈大愈好,价格变动特征的相关性愈低愈好;⑷生产和销售前景较好;⑸选中的工业消费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工业产品包装上必须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

 

3.代表规格品根据当地的消费情况确定。如果规格品失去代表性或已被市场淘汰,必须立即进行更换,选择其他有代表性的规格品进行替代。

 

4.鉴于市场上的商品进货渠道多,货源不稳定,在确定调查商品的代表规格品时,必须征求市场有关部门的主管业务人员和价格工作人员的意见。

 

(四)价格调查原则与方法

 

1.价格调查原则

 

保障价格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是价格调查采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如果商品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必须调查采集实际成交价格。

 

(2)对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如果固定价格调查点无货,可以不受所选价格调查点的限制,采用辅助价格调查点的价格代替。如果辅助价格调查点也无货,可用其他商店或农贸市场同种代表规格品的价格替代。

 

(3)对服装、电器等更新换代较快的商品,必须及时与销售人员和有关人员沟通,全面了解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准确确定可比规格品价格,确保价格变动幅度符合该类别商品价格变动趋势。

 

2.价格调查方法

 

通过手持数据采集器,采用定人、定点、定时的方法直接调查。在保证价格准确的前提下,经国家统计局审定,各地可利用被调查单位的电子数据进行辅助采价,也可从互联网采集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

 

  七、权数

 

计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所用的权数,是每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在居民所有消费商品和服务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是反映各调查项目的价格变动对总指数变动影响程度的指标。基期年份的权数根据基期年份的居民家庭住户调查资料及相关统计资料整理得出,同时辅以典型调查数据或专家评估予以补充和完善。

 

(一)本轮计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固定基期及商品篮子确定在2015年。

 

(二)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

 

1.市(县)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

 

市权数主要根据2015年城市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资料、人口资料整理计算;县权数主要根据2015年农村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资料和人口资料整理计算。

 

2.省(区)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

 

(1)省(区)城市和农村权数,分别根据省(区)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调查资料和农村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资料以及人口资料整理计算。

 

(2)省(区)权数根据城市和农村权数、人口资料,按城市和农村居民消费支出金额计算。

 

3.国家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

 

(1)全国城市和农村权数,分别根据全国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调查资料和农村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资料、人口资料整理计算。

 

(2)国家权数,根据各省(区、市)城市、农村的权数以及人口资料,按各省(区、市)城市、农村居民消费支出金额计算。

 

  八、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

 

(一)代表规格品平均价格的计算

 

代表规格品的月度平均价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方法计算,首先计算规格品在一个调查点的平均价格,再根据各个调查点的价格算出月度平均价。

 

 

(二)基本分类指数的计算

 

1.规格品相对数的计算

 

 

2.基本分类月环比指数的计算

 

根据所属代表规格品变动相对数,采用几何平均法计算各基本分类的月环比指数,计算公式为:

 

 

(三)各类定基指数的计算

 

 

(四)全省(区)指数的计算

 

全省(区)指数根据全省(区)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数据加权平均计算。

 

(五)全国指数的计算

 

1.全国城市(农村)指数的计算

 

全国城市(农村)指数根据各省(区、市)指数按各地居民消费支出数据加权平均计算。

 

2.全国指数根据全国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数据加权平均计算。

 

(六)指数的换算方法

 

 

  九、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方式

 

上报方式为网络传输。每月通过国家统计局外网、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统计资料等形式对公众发布。

 

商品零售价格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和任务

 

商品的零售价格是商品在流通过程中最后一个环节的价格,是工业、商业、餐饮业和其他零售企业向城乡居民、机关团体出售生活消费品和办公用品的价格。商品零售价格调查的任务是系统地调查、搜集和整理市场商品零售价格资料,编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RPI),以此反映市场商品零售价格的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其目的在于掌握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参考依据。

 

 二、调查范围

 

全国各省(区、市)被抽中的市、县。

 

三、调查对象及调查内容

 

(一)调查对象

 

工业、商业、餐饮业和其他零售企业。

 

(二)调查内容

 

工业、商业、餐饮业和其他行业的零售商品的价格。包括食品、饮料烟酒、服装鞋帽、纺织品、家用电器及音像器材、文化办公用品、日用品、体育娱乐用品、交通通信用品、家具、化妆品、金银饰品、中西药品及医疗保健用品、书报杂志及电子出版物、燃料、建筑材料及五金电料等16个大类,197个基本分类的商品零售价格。

 

四、报告期和调查频率

 

报告期为月度。一般性商品每月调查采集2次价格;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每5天调查采集一次价格;由国家或地方统一定价的一些商品或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每月调查一次价格。

 

  五、价格指数的编制单位

 

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编制及相关工作,并组织、指导省(区、市)调查总队的零售价格调查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省(区、市)调查总队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省(区、市)范围内的商品零售价格调查统计工作。全国各调查市、县按照统一的调查制度开展商品零售价格调查工作。

 

六、调查实施

 

(一)调查市(县)的抽选方法

 

按照大中小兼顾以及地区分布合理原则,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同时,为增强各地区价格指数的代表性,部分省(区)需要增加调查市、县时,经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同意,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选一定数量的中、小城市和县进行调查。

 

(二)价格调查点的抽选方法

 

1.各市、县调查队在对当地零售企业、农贸市场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零售额等指标)进行一次摸底调查,选择经营品种齐全、零售额大的中心市场、农贸市场作为价格调查点。

 

2.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必须选择5个以上农贸市场和3个以上综合型超市作为价格调查点;中等城市必须选择3个以上农贸市场和2个以上综合型超市作为价格调查点;小城市和县必须选择2个以上农贸市场和1个以上综合型超市作为价格调查点。设区的城市至少要保证每个区有一个农贸市场和一个超市。

 

对于同一规格品,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必须选择3个以上价格调查点,中等城市必须选择2个以上价格调查点,小城市和县必须选择1个以上价格调查点。

 

3.对于一些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选几个价格调查点作为辅助调查点。

 

4.对于本地没有销售的某些商品,例如汽车等,可采集相邻城市相应商品价格。

 

(三)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1.根据商品零售量大小及结构分布,全国统一规定,将调查目录划分为197个基本分类。鉴于地区间的差异,各地可将具有地方特色的项目列入上述基本分类项中相应的“其他”项。

 

2.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每一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

 

3.代表规格品的选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⑴选择零售量较大的商品;⑵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有较强的代表性,即选中规格品与未选中规格品的价格变动特征愈相关愈好;⑶在市场销售份额大体相等的情况下,同一基本分类的规格品之间,性质差异愈大愈好,价格变动特征的相关性愈低愈好;⑷生产和销售前景较好;⑸选中的工业消费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工业产品包装上必须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

 

4.代表规格品根据当地的消费情况确定。如果规格品失去代表性或已被市场淘汰,必须立即进行更换,选择其他有代表性的规格品进行替代。

 

5.鉴于市场上的商品进货渠道多,货源不稳定,在确定调查商品的代表规格品时,必须征求市场有关部门的主管业务人员和价格工作人员的意见。

 

(四)价格调查原则与方法

 

1.价格调查原则

 

保障价格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是价格调查采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如果商品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必须调查采集实际成交价格。

 

(2)对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如果固定价格调查点无货,可以不受所选价格调查点的限制,采用辅助价格调查点的价格代替。如果辅助价格调查点也无货,可用其他商店或农贸市场同种代表规格品的价格替代。

 

(3)对服装、电器等更新换代较快的商品,必须及时与销售人员和有关人员沟通,全面了解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准确确定可比规格品价格,确保价格变动幅度符合该类别商品价格变动趋势。

 

2.价格调查方法

 

通过手持数据采集器,采用定人、定点、定时的方法直接调查。在保证价格准确的前提下,经国家统计局审定,各地可利用被调查单位的电子数据进行辅助采价,也可从互联网采集特定商品价格。

 

七、权数

 

计算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所用的权数,是每一种商品在所有零售商品中所占的比重,是反映各商品价格的变动对总指数变动影响程度的指标。基期年份的权数根据基期年份的零售贸易统计资料及相关统计资料整理得出,同时辅以典型调查数据或专家评估。

 

(一)本轮计算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固定基期及商品篮子确定在2015年。

 

(二)权数资料来源与计算

 

1.大类权数根据2015年批发零售贸易统计中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推算,小类及基本分类的权数可参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相关权数进行调整,并辅之以典型调查资料。

 

2.全省(区)城市(农村)权数根据该省批发零售贸易统计中的相关资料和城市(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权数资料进行推算,并辅之以典型调查进行补充。全省(区)权数根据全省(区)城乡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城乡零售额加权平均计算。

 

3.全国城市(农村)权数根据全国批发零售贸易统计中的相关资料和城市(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权数资料进行推算,并辅之以典型调查进行补充。全国权数根据城市和农村相应类别的权数,按城乡零售额加权平均计算。

 

 八、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

 

(一)代表规格品平均价格的计算

 

代表规格品的月度平均价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方法计算,首先计算规格品在一个调查点的平均价格,再根据各个调查点的价格算出月度平均价。

 

 

(二)基本分类指数的计算

 

1.规格品相对数的计算

 

 

其中:

 

 

(三)各类定基指数的计算

 

 

(四)全省(区)指数的计算

 

全省(区)指数根据全省(区)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社会商品零售数据加权平均计算。

 

(五)全国指数的计算

 

1.全国城市(农村)指数的计算

 

全国城市(农村)指数根据各省(区、市)指数按各地社会商品零售数据加权平均计算。

 

2.全国指数根据全国城市和农村指数按城乡社会商品零售数据加权平均计算。

 

(六)指数的换算方法

 

 

 九、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方式

 

上报方式为网络传输。每月通过国家统计局外网、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统计资料等形式对公众发布。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和任务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是农业生产资料在流通领域最后一个环节的价格,是工业、商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民出售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查的任务是系统地调查、搜集和整理市场上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编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AMPI),据此测定全国市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其目的在于掌握农业生产资料的平均价格水平,为国家制定经济政策提供依据;同时,为研究城乡市场流通状况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参考依据。

 

二、调查范围

 

全国各省(区)被抽中的调查县。

 

 三、调查对象及调查内容

 

(一)调查对象

 

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工业、商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售给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二)调查内容

 

包括农用手工工具、饲料、仔畜幼禽及产品畜、半机械化农具、机械化农具、化学肥料、农药及农药器械、农机用油、其他农用生产资料和农业生产服务等10个大类,26个基本分类的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

 

四、报告期和调查频率

 

报告期为月度。对于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服务)每月调查2次价格,价格变动不频繁的商品(服务)每月调查1次价格。

 

五、价格指数的编制单位

 

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编制及相关工作,并组织、指导各省(区)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查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各省(区)调查总队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省(区)范围内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查统计工作。全国各调查县按照统一的调查制度开展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查工作。

 

六、调查实施

 

(一)抽选调查县的原则

 

按照经济区域和地区分布合理等原则,在全国抽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县进行经常性的价格调查。同时,为增强各地区价格指数的代表性,部分省(区)需要增加调查县时,经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同意,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选一定数量的县进行调查。

 

(二)价格调查点的抽选方法

 

1.各地调查队必须在对当地零售企业、集贸市场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品种、销售额等指标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基础上,根据农业生产资料销售额的比重以及集贸市场商品成交额的大小,选择那些经营品种齐全、商品销售额(成交额)大的中心市场作为价格调查点。

 

2.同一农业生产资料的零售价格,每个县必须确定2-3个调查点。对于集贸市场,每个县必须确定1-2个调查点进行调查。

 

3.对于一些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各地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选几个调查点作为辅助调查点。

 

(三)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1.编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基本分类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基本分类下的代表规格品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每一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

 

2.代表规格品的选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⑴选择消费量较大的项目;⑵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有较强的代表性,即选中规格品与未选中规格品的价格变动特征愈相关愈好;⑶在市场销售份额大体相等的情况下,同一基本分类的规格品之间,性质差异愈大愈好,价格变动特征的相关性愈低愈好;⑷生产和销售前景较好;⑸选中的农业生产资料必须是合格产品,工业产品包装上必须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

 

3.代表规格品根据当地的消费情况确定。如果规格品失去代表性或已被市场淘汰,必须立即进行更换,选择其他有代表性的规格品进行替代。

 

4.鉴于市场上的商品进货渠道多,货源不稳定,在确定调查商品的代表规格品时,必须征求市场有关部门的主管业务人员和价格工作人员的意见。

 

(四)价格调查原则与方法

 

1.价格调查原则

 

保障价格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是价格调查采集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如果商品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必须调查采集实际成交价格。

 

(2)对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如果固定价格调查点无货,可以不受所选价格调查点的限制,采用辅助价格调查点的价格代替。如果辅助价格调查点也无货,可用其他农资市场同种代表规格品的价格替代。

 

2.价格调查方法

 

通过手持数据采集器,采用定人、定点、定时的方法直接调查。在保证价格准确的前提下,经国家统计局审定,各地可利用被调查单位的电子数据进行辅助采价。

 

  七、权数

 

计算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所用的权数,是每一种农业生产资料在所有农业生产资料中所占的比重,是反映各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变动对总指数变动影响程度的指标。

 

(一)本轮计算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固定基期及篮子确定在2015年。

 

(二)编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基期年份的权数根据国家、各省(区)、各县基期年份的农村住户调查资料中的相关数据、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供销社等销售资料加工计算。对不能在上述资料中取得权数的商品,可根据典型调查资料推算。

 

八、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

 

(一)代表规格品平均价格的计算

 

代表规格品的月度平均价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方法计算,首先计算规格品在一个调查点的平均价格,再根据各个调查点的价格算出月度平均价。

 

 

(二)基本分类指数的计算

 

1.规格品相对数的计算

 

 

(三)各类定基指数的计算

 

 

(四)全省(区)指数的计算

 

全省(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根据全省(区)所抽中县指数按相应的农业生产资料零售额加权平均计算。

 

(五)全国指数的计算

 

全国指数根据各省(区)指数按各地相应的农业生产资料零售额加权平均计算。

 

(六)指数的换算方法

 

 

九、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方式

 

上报方式为网络传输。定期通过国家统计局景气月报、价格年鉴、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等形式对公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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