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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统计报表制度

一、为及时准确反映全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

 

农作物种植业、畜牧业。

 

  三、统计对象

 

全部农业生产经营户和经营单位;抽中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经营单位。

 

  四、统计内容

 

农业生产条件、农作物生产、畜牧业生产等情况。

 

  五、统计方法

 

农作物生产中的粮食、棉花,畜牧业生产中的猪、牛、羊、家禽实行抽样调查;农业生产条件、其他农作物生产和其他畜牧业生产等实行全面统计。

 

  六、数据采集

 

1.粮食、棉花、猪、牛、羊、家禽由国家统计局各省级调查总队对抽中的调查对象直接调查、直接上报、超级汇总;农业生产条件、其他农作物和其他畜牧业等由各省级统计局组织村级起报,层层汇总,逐级上报。

 

2.本制度采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各级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3.本制度分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指标数据按年(季)度和农作物生产季节统计上报。

 

  七、数据处理

 

各级统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分级、分专业审核、逻辑审核、纵向对比等方式通过专用数据处理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八、数据发布

 

根据数据调查频率,按年度、季度和农作物生产季节,通过统计公报、国家统计局外网、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或其他统计资料等形式对公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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